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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信用卡逾期利息、违约金可以请求减少吗?

admin2023-10-10常见问题138

信用卡实质意义上属于消费借贷,是一种继续性契约,信用卡纠纷虽与一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同,但其基础法律关系仍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信用卡合同中有关利息、复利、手续费、滞纳金等约定实质上是对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人民法院对发卡机构的诉讼请求中信用卡各项收费类型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对于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罚息违约金 (20).png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日,吴某某与某银行建立了信用卡领用关系,2021年1月25日吴某某开始逾期,截至2022年11月9日,吴某某尚欠某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9488.23元、利息26866.07元、费用10348.19元,共计116702.49元。2022年12月30日,某银行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并请求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计算。庭审中,吴某某自认欠款属实,但利息、违约金等太高没有钱偿还。

法院判决

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银行支付借款本金79488.23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以年利率24%为上限;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计算)。

法官解读

信用卡纠纷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存在利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之和过高的问题,持卡人在出庭时抗辩认为利息总和过高,致使其无力偿还。信用卡计息规则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涉及到国家金融体系安全、信用卡风险管理及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涉及到司法审判权与金融管理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在本案中,吴某某确有违约行为,应支持银行本金、利息、违约金的部分诉讼请求,以体现对违约行为的否定,同时利息、复利、手续费、滞纳金的总和过高,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本院综合衡量认定以其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以年利率24%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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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第二条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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